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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先解决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4-12-29 11:40:20 点击量:来源:兴义双拥

 

兴义市民政局         

             文件

兴义市财政局

 

兴市民优〔2014〕21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分局):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14〕38号)及兴府通〔2006〕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年补助标准8738元(上级财政匹配5588元,市级财政匹配3150元)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年人均增加1200元(上级财政匹配),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增长机制,市级财政在上年匹配315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即每人每年增加630元,月定补标准达880.7元,年人均兑现标准为10568元(上级财政匹配6788元,市级财政匹配3780元);抗日回乡务农老战士年人均兑现标准为11068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月不低于36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在现行年补助标准3840元(上级财政匹配3456元,市级财政匹配384元)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 40元,月定补标准达360元,年人均兑现标准为4320元(上级财政匹配3888元,市级财政匹配432元)。

四、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年补助标准3840元(上级财政匹配3648元,市级财政匹配192元)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定补标准达360元,年人均兑现补助标准为4320元(上级财政匹配4104元,市级财政匹配216元)。

五、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200元。

六、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7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上述提高标准后所需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

八、各乡镇(街道办)社会事务办要切实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上报重点优抚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优抚补助标准和人员的变动情况,要在乡镇(街道办)的优抚政务公开栏上及时进行公开。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标准表

 

 

兴义市民政局          兴义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8日

 

提高标准兴市民优〔2014〕号(附表).xls
文件类型: .xls e7beec14b4250ad67c9758da5e9e0aef.xls (28.00 KB)

主题词:民政  优抚  经费  通知 

抄  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抄  送:市委组织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兴义市民政局人秘股  2014年11月18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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