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民政办、财政所(分局):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11〕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年补助标准6120元(上级财政补助3620元,市级财政匹配2500元)的基础上,从
二、此次提高标准部分,不计入2011年市级财政匹配自然增长部分。
三、此次提高标准今年1至6月应补发部分,由市民政局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在发放第三季度抚恤补助经费时按标准补发。
兴义市民政局 兴义市财政局
主题词:民政 优抚 定补 提标 通知
抄 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