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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1-08-18 08:43:47 点击量:来源:

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

 

 

各乡镇(街道办)民政办、财政所(分局):

根据《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111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年补助标准6120元(上级财政补助3620元,市级财政匹配2500元)的基础上,从201111日起,每人每年增加120元(省级财政补助48元,市级财政匹配72元),年人均兑现标准为6240元(上级财政补助3668元,市级财政匹配2572元);抗日回乡务农老战士年人均兑现标准为6740元。

二、此次提高标准部分,不计入2011年市级财政匹配自然增长部分。

三、此次提高标准今年16月应补发部分,由市民政局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发放,在发放第三季度抚恤补助经费时按标准补发。

 

 

 

 

 

 

兴义市民政局          兴义市财政局

一一年七月十一

 

 

 

 

 

 

 

主题词:民政  优抚   定补  提标  通知  

  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兴义市民政局人秘股           2011年7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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