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兴义市灾民建房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
新修订的《兴义市灾民建房实施办法》已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兴义市灾民建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灾民建房工作,完善申报、核查、规划、验收、资金使用、档案管理等相关程序,帮助灾民重建家园,确保灾民建房得以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灾民建房,是指灾民因遭受自然灾害(含火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就地(外迁)新建房屋或维修房屋。在同等条件下,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优先享受灾民建房补助。农村危房原则上不予解决。
第三条 申报审批程序:
1、由灾民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村(居)委会签出意见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2、乡镇(街道)民政办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情况后,应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要对原住房、公示情况进行拍照(所拍照片必须是户主连同原居住房屋的全景图片),并逐项认真填写《灾民建房呈报表》。
3、对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民政办将《灾民建房呈报表》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送交市民政局。
4、市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民政办报送的有关灾民建房的材料后,认真抽查核实,研究确定后实行实名制下达补助指标。
第四条 灾民建房上报及审批时间(除特大灾害立即上报,及时调查及时研究外):每季度末以前上报,市民政局原则上每季度初研究审批一次。
第五条 补助标准:根据灾民类别、自身承受能力、拟建住房的结构及规模等综合因素据实确定。新建住房每户补助标准为8000—20000元,其中:五保户、城镇孤老、低保户为15000—20000元,集中连片建房为14000—18000元,重点优抚对象为12000—15000元,一般户为8000—12000元。维修住房每户补助标准为2000—6000元。
第六条 建房时限和面积
1、乡镇(街道)民政办收到灾民建房(维修)指标文件后,应报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实施。
2、灾民建房时限为6个月;集中连片建房时限为10个月;住房维修时限为3个月。(以市民政局行文时间开始计算)
3、灾民建房面积原则上为60至120平方米。
4、超过建房(维修)时限、高于或低于建房面积的,市民政局将注销并收回补助指标,且对上报的灾民建房(除特殊情况外)不予研究。
第七条 组织验收
1、灾民住房建成(维修)后,由民政办进行初步验收,并填写《灾民建房竣工验收表》连同户主与新房合拍的照片(包括电子文档)、验收报告、建房户本人的存折复印件及帐号上报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收到上报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第八条 资金的拨付及管理
1、灾民建房:原则上不事先拨款,只下发建房指标,待验收合格,由市民政局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兑现到建房户手中。
2、灾民集中连片建房,市民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预拨部分救灾款,从行文之日起民政办要每20天据实上报一次每户建房的进度情况;分散的灾民建房民政办从行文之日起每月上报一次每户建房的进度情况。
3、对灾民新建 (维修)住房验收付款完毕后,应及时将补助对象、补助资金等相关内容在乡镇(街道)民政办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第九条 灾民新建 (维修)住房的相关工作结束后,民政办应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兴义市灾民建房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灾民建房 实施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