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民政办、财政所(分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黔民发〔2010〕44号)及(兴府通〔2006〕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年补助标准5512元(上级匹配3140元,市级匹配2372元)的基础上,从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年补助标准2400元(上级匹配2160元,市级匹配240元)的基础上,从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2400元的基础上,从
五、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从
六、各乡镇(街道办)民政办要切实加强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动态管理,及时上报优抚对象的增减变动情况;优抚标准和人员的变动情况,要在乡镇(街道办)的优抚政务公开栏上及时进行公开。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兴义市民政局 兴义市财政局
二0一一年
主题词:民政 优抚 经费 通知
抄 送:市委组织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