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军人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
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及市委、市政府“双拥模范城”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优待对象
本规定的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子女及其配偶、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及其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二、优惠政策
(一)入托入学
1、户籍在市行政区的军人子女入托、入学,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义务教育条例》 学生人学的有关政策,相对就近安排到其居住区内的办学条件较好学校,学校须及时接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家庭确有困难的,可视情节减免相关费用。
2、军人子女入学入托问题,纳入每年的常规招生工作;有关学校做好军人子女的入托、入学、转学准备工作,保证他们在新学期开学前能按时入托、入学。
3、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
4、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学金以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奖学金,优先享受国家提供的各项助学贷款,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困难补助和社会捐助。
(二)教育系统工作流动及就业
1、现役军人配偶在工作调动上给予适当的加分照顾。
2、革命烈士的子女,在报考事业单位新增中小学教师给予适当加分的政策照顾。
3、市招生部门和学校凭优抚对象子女优抚安置有效证件、个人申请书及县(市、区)民政局、人武部的介绍信给予优待
(1)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个人申请书及县(市、区)民政局介绍信;
(2)烈士子女凭《革命烈士证明书》、个人申请书及县(市、区)民政局介绍信;
(3)因公牺牲军人和烈士子女凭《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个人申请书及县(市、区)民政局介绍信;
(4)现役军人子女凭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个人申请书及县(市、区)人武部介绍信;
(5)现役军人在工作调动时凭当地人武部门出具介绍信给予适当加分;革命烈士报考新增中小学教师时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弄虚作假、出具伪证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当事人的待遇并追回非法所得。
四、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等优抚对象到教育系统办理有关入托、入学、工作流动等手续时,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优先办理。
五、本规定未涉及的以及今后国家和省的规定优于本规定的,均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