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办法(试行)
(2010年10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承担安置随军随调家属就业的义务,并依照本办法完成市政府每年下达的安置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当年驻兴义市军警部队经师以上机关批准的副营职(专业技术11级)以上或服现役(在部队服务)满15年以上干部的配偶,以及在异地批准随军当年调入兴义驻军的干部配偶。随调家属是指当年批准转业符合到兴义安置且符合随调条件的转业干部配偶。
第四条 随军随调家属采取指令性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鼓励随军随调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
第五条 随军随调以前具备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实行指令性对口安置。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的综合协调工作。驻军随军家属每年安置一次,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由军分区政治部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后统一进行安置。随调家属与当年的转业干部一并安置。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参照随军随调家属的工作经历、学历、职称、专长等情况安排工作岗位,随军随调家属安排工作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八条 对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应从兴义军分区将安置名单送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用人单位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安置任务后应尽快确定安置对象的岗位和工种,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市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随军随调家属。
第十条 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意愿实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第十一条 随调家属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引进。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符合我市事业单位新人员公开招聘条件且报名参加招聘考试的,给予不低于笔试总分2%的加分照顾。
第十三条 随军家属达到我市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优先推荐就业。
第十四条 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人事关系挂靠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人才资源市场,免交管理费。
第十五条 选择自谋职业的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国务院、贵州省的有关优惠政策,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随军随调家属只能享受一次性就业安置的政策。随军随调家属在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除特殊原因外,因逾期办理手续而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或者随军随调家属不服从安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负责其就业安置。
第十七条 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