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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义市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1-08-19 15:46:14 点击量:来源: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驻兴)各单位,驻兴各部队:
《兴义市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暂行规定》已经兴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兴义市预防和处理军(警)民纠纷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弘扬我党我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巩固和发展新形势下的党政军民关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种军警民纠纷,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根据《惠州市拥政爱民暂行规定》,驻惠各部队关于拥政爱民的规定、公约以及有关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下称《暂行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全民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计划。
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都应自觉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 驻兴部队各单位应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部队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拥政爱民教育每季度安排一次,每年教育时间不少于4天。
第三条 广大官兵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自觉尊重地方政府领导和人民群众。
  第四条 军、警、民因公互相往来时,要相互尊重,做到有礼有节。当一方言行被对方误解时,应耐心解释,对方应予以谅解。如发生矛盾,各方均要克制忍让,避免纠纷发生。
第五条 发生军警民纠纷,由地方公安(交警)部门、双拥办、人武部、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保卫)部门负责处理。
处理纠纷必须遵循“顾全大局、主动协商、互谅互让、严于律己”,按照“团结—协商—团结”的方针进行。军地双方对本方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对方通报。当事人双方或任何一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六条 发生军警民纠纷,应尽量在当事人所在部队和单位处理。双方单位要及时核实情况,防止片面报告,在未弄清情况之前不得到处投诉,不要越级反映,以免造成更大的矛盾。双方单位不能处理的,按逐级上报处理解决的原则,由当地镇(乡)、县(市、区)、市级党委和政府协调处理。
  第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人武部在接到有关军警民纠纷的通报或报告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并向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保卫)部门通报。处理矛盾过程中,应按照尽量减少影响,力求就地、及时化解矛盾的原则进行。各方均应尽快撤离现场,减少围观群众,不应过多纠缠具体枝节问题。
如属重大争议,军地双方应及时各自向上级和双拥办报告情况,可以由双拥办协调军地有关领导进行调解。
  第八条 发生军警民纠纷时,任何一方不得拉队伍或聚众采取报复行为。对组织报复行为的人员,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纠纷时,不得使用武器和警械,严禁开枪,以免扩大事态发展和不良影响。
  第九条 驻军各单位要加强对官兵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军人外出要自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有关规定,不到酒吧、发廊、按摩室、歌舞厅等地方消费娱乐场所活动。
  军人在公共场所活动,应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有关规定,模范遵守“兴义市公民文明公约”,不受他人利用参与地方经商活动或经济纠纷。
  第十条 军人外出训练或执行公务时,应自觉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有关规定,以免发生军警民纠纷。
  第十一条 军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车辆,公安交警可依章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交警部门应及时向人武部通报,或直接报告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保卫)部门。
  军车与地方车辆、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军车应配合、服从地方交警处理。如因保留现场需要或非滞留车辆不能妥善解决问题的,交警部门可按章滞留车辆,军车驾驶员应予以配合,军车正在执行抢险、救灾或战备任务等紧急任务除外。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及时通报人武部和当事人所在部队,并按处理地方车辆交通事故的一般办法进行,力求将影响减少到最小限度。
第十二条 人武部应定期到收费站、进城(区、镇)路口及其它重要场合检查有无假冒军人闹事、作案或驾驶假冒军车进行非法营运等情况,发现假冒军人、车辆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收缴军服、车牌。
假冒军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或构成犯罪的,公安、司法部门应依法从重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工商、城管、交通等有关部门在执行公务中遇有需要部队官兵配合的,部队官兵应予以配合,执勤人员要说明事由,讲究礼节,做到文明执勤。
地方各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查扣军车,如发现军车确有走私等犯罪行为,应立即通报人武部,并与人武部一同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如发现军人正在实施危及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财产行为时,可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人武部通报。
情节较为严重,地方公安机关非采取扣留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临时扣留,在查明身份后及时交送人武部,严禁采取体罚、侮辱、殴打等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居(村)委会应积极维护现役军人(包括驻地军人、兴义籍军人)、军烈属的合法权益,发现地方组织、人员不法侵害现役军人、军烈属合权益时,应予以制止,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 当现役军人合法权益受到地方人员不法侵害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队领导和政治(保卫)部门报告,由政治(保卫)部门请求地方司法、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司法、公安机关应优先给以解决。
当现役军人人身财产安全正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先行以口头警告制止,非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依法采取正当防卫措施,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新闻单位不得报道军警民纠纷情况,报道涉及军地双方其它事情的,应事先征得军地双方同意。
第十八条 建立和健全军警民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对维护军警民团结的作用。
  联席会议由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以及驻惠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惠州人武部、市交警支队、市城管办领导参加。联席会议每年分析1至2次军警民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贯彻落实双拥工作政策法规,联席会议亦可以结合“八一”、春节期间走访慰问部队时进行。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县各地和驻兴所有部队,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军(警)民纠纷  规定  通知
抄送:州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兴义军分区政治部,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兴义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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