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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发布时间:2016-05-09 15:41:46 点击量:来源:

 

黔西南州民政局

文件

黔西南州教育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义军分区司令部

 

 

 

州民发〔20163

 

 

 


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试验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人武部军事科:

    为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省民政厅等五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兴义军分区司令部联合制定了《黔西南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民政局       黔西南州教育局      黔西南州财政局

 

 

 

   黔西南州人力和资源保障局        兴义军分区司令部

                              201654

 

 

 

 

 

黔西南州民政局办公室                    201654日印发


黔西南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促进我州广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和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1540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州委办字〔2015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积极组织好全州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我州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全州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州退役士兵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成立州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长:范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谢晓波  兴义军分区参谋长

班庭源 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 谦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社局局长

詹丹志 州民政局局长

  杨建萍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杜流祥 州民政局副局长

龙洪选  州民政局纪检组组长

陈运忠 州人民政府副处长级督学

  霞 州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

唐正泽 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州就业局局长 

李 安 州人社局副调研员

徐 斌 州民政局调研员

段新朝 兴义军分区司令部正营职参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杜流祥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三、实施原则

(一)属地管理,相对集中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各县、市、义龙试验区)参加教育培训。州级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相关部门和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统筹安排,集中组织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二)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凡符合有关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的一年内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学历教育以中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重点抓好就业市场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培训。

四、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统筹协调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会同教育、人社、财政等部门确定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指导承训机构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本级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配方案;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报送相关部门;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宣传;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报名、资格审查等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对承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教育部门:推荐承担教育培训的院校;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承训机构名单;指导中专和普通高校、高职高专职业院校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有关政策,做好招生及入学验证、学籍登记、备案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承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三)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核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

(四)人社部门:推荐所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承训机构名单;指导所属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相关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指导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规定落实退役士兵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报送相关部门。

(五)兵役部门:利用征兵宣传、入伍教育、退役报到等时机,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和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在校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发动、检查指导、监督考评等工作。

(六)承训机构: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做好培训计划、招生、日常教学和管理、推荐毕(结)业退役士兵及培训后就业跟踪服务等工作。

 五、教育培训方式及内容

(一)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培训证书,所学技能经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民政部门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培训。采取人社部门协调就业单位,民政部门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工作,培训结束取得相应岗位技能证书后,人社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就业。

(三)培训专业。摩托车维修、电工、焊工、车工、工程机械维修工、中式烹调师、餐饮服务员、保安培训、家政服务员、物业管理员,电子仪器调试(电工培训、模具制造)、机械制造与维修、网络应用与制作(计算机培训)等。

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学历教育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培训对象及时间

(一)培训对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象为凡符合有关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一年内,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在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填写《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民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具体详见附件。

(二)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工作要求

(一)宣传动员

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报道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后实现稳定就业以及成功创业的典型,有效激发退役士兵报名参训积极性,各级民政部门及承训机构应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二)招生管理

1.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依法合理确定承训机构,支持办好一批适应市场需求、退役士兵信的过、用人单位信得过的教育培训示范机构,打造成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基地。

2.各县(市)、义龙试验区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退役士兵应在报到后一个月内,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培训报名申请,并提供退役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见附件1)。

3.民政部门应及时对培训申请人提出核准意见,并签发《退役士兵参加培训核准通知书》(见附件2),及时报送承训机构和上级民政部门。

4.承训机构要按时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按通知带齐证件办理报到和入学手续。

5.承训机构应在开班前,向委托承训的民政、人社部门提交开班申请的报告、教学计划、参训学员花名册、有关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三)教学管理

1. 各县(市)、义龙试验区要广泛摸底,摸清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和兴趣,摸清市场用工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设置教育培训专业,提升教育培训和现实就业的关联度。

2.结合实际,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创业能力,同时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承训机构要根据不同课程,编制相应的教育计划,并报民政、人社部门认可。

3.退役士兵参加短期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一般不超过6个月。中职学历培训一般为3年,要采取理论与实践相互融合,实行一体化教学。严格培训的考核管理,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确保教学效果和培训质量。建立完善教育管理各类台账,做好教学计划实施、学员到课记录、考核成绩、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记录等基础性资料的归档。

(四)就业管理

1.民政、教育、人社等部门要督促承训机构积极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训机构,做到需求、培训、就业的有机衔接,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确保退役士兵学员在毕业后实现就业(含自主创业)。

2.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省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的自主就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帮助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五)资金管理

1.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绩效评价、强化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程序使用,保证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2.易地参加教育培训,可发生活补助费,按照培训所在地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其他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如易地参加非指定承训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在入学报到时先行个人垫付承训机构各项收费,培训结束后,凭《士兵(士官)退出现役证》、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据实报销。

3.财政、民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承训单位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八、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由州民政局、兴义军分区、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申请表

      2.贵州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附件1

贵州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

 

 

 

 

出生年月

 

 

原 部 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入伍时间

 

城镇或农村

农村

健康状况

退伍时间

 

入 伍 地

 

家庭住址

 

退役

方式

退伍义务兵

 

本人联系电话:

复员士官

 

家庭联系人及电话:

转业士官

 

身份证号码

 

退役证

 

     

   

是否服从专业调配

1

 

 

2

 

退役士兵申请意见

    我自愿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觉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钻研技术,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申请人(签名):

                                             

户籍地民政部门核准意见

                                    (盖  章)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入学员学籍档案,一份安置地民政部门留存,一份组织培训民政局留存。

 

附件2

 

贵州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存根)

                                  编号:20XX0001

    经审核,     同志符合参加   年度贵州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培训院校为            

          

                                           

 

 

 

 

贵州省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第二联)

                                编号:20XX0001

 经审核 ,    同志符合参加     年度贵州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格,培训院校为          

 特此通知

 

                                      

                                        

 

备注:第二联由退役士兵作为入学报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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