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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1-08-18 09:03:10 点击量:来源:兴义双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投助; 
  ()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助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服现役满10年的; 
  ()服现投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l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服现投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项情况的; 
  ()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年满55岁的; 
  ()服现役满30年的; 
  ()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