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民政局文件
兴市民优〔2015〕1号
关于下拨2013年9月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社会事务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兴义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州党发〔2012〕18号)精神,现将我市2013年9月入伍义务兵服役第二年的家庭优待金下拨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9月入伍义务兵服役第二年的家庭优待金根据城乡一体化的原则,按照2013年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252元的标准划拨,即每户兑现优待金21252元。
二、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凭《兴义市现役军人立功受奖通知》到局计财股划拨,奖励标准为:荣誉称号奖励5000元,一等功奖励3000元,二等功奖励2000元,三等功奖励500元,优秀士兵奖励100元。
三、2013年9月入伍义务兵服役第二年的家庭优待金在2015年1月30日前划拨,并在2月15日前兑现到户。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清册必须与市人武部新兵入伍花名册相一致,做到准确无误。优待金经费不能截留、挪着他用,确保发放到位。如出现错发,造成损失的,由各乡镇、街道办社会事务办自行负责。
五、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结束后,要在4月1日前到局优抚安置股核实发放清册并到局计财股核销。
附件:2013年9月入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分配表
兴义市民政局
201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