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州优抚安置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优抚安置对象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推进制度建设、抓好政策落实、规范服务管理、提升保障水平为重点,坚持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求实效,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优抚安置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我州部分复员退伍军人仍然存在着生活难、看病难、住房难等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好优抚安置政策,扎实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3号)精神(以下简称《十条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黔西南州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落脚点,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十条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多部门帮扶,着力完善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机制,不断提升帮扶水平,保障全州复员退伍军人生产生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土地确权等帮扶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州委副书记、州长杨永英同志任组长,副州长李杰同志任副组长,州政府联系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卫计委、州文明办、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扶贫办、州移民局、州总工会、人民银行黔西南州支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帮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州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联席会议联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全州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情况、组织督导巡查及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三、帮扶意见
为确保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子女教育、土地确权等困难得到相应解决,制定以下帮扶意见。
(一)加大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
1.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均可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一是进行失业登记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后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州、县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二是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核实一个、保障一个、不留死角”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就业,实现全州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三是在全州范围内参加事业编制招聘的退役士兵,符合招考条件的,在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中加10分。对符合招聘条件的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学历、年龄适当放宽。四是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公务员招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计入工龄。州、县(市、试验区)每年拿出一定数额公务员、事业编制招聘岗位用于定向招聘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基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选拔配备,同等条件优先招录退役的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士兵。五是指令性安排至各类公有制企业中的退役士兵,企业与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服役时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年限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对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帮扶。一是由本人提供退伍证、身份证、相关经营证照等有效证件到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报名,经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二是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退伍军人,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实行先照后证,及时办理。按照“3个15万元”优惠政策重点扶持复员退伍军人创办微型企业。
4.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复员退伍军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以及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业外)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的有关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依法严格执行税收执行政策,促进复员退伍军人创业就业。
5.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农村籍“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工—培训—就业等方式,引导和补助各类企业招收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增加工资性收入。一是做好贫困退伍军人家庭核查工作。各县(市、试验区)扶贫办要按照民政部门提供退伍军人名单,在“精准扶贫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逐一核查,查找出贫困退伍军人家庭,进行登记。二是对进入“精准扶贫信息系统”中的退伍军人贫困户,根据其意愿优先安排“三位一体”培训,引导和补助企业招收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增加工资性收入。
6.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领办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的,降低项目申报门槛,由州、县两级农业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扶持和技术指导,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州、县(市、试验区)财政、农业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在项目、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面优先给予资金扶持。在州农民培训工作中,将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纳入重点培训对象,确保参加一次免费培训。
(二)鼓励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7.积极鼓励和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7号)精神,积极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优先安排复员退伍军人,“春潮行动”计划优先安排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技能提升培训优先安排困难企业复员退伍军人,并全部实行一次免费培训。各县(市、试验区)民政部门与人社部门要联合确定1-2家具有相关资质的承训机构,培训经费由各县(市、试验区)自行承担。民政部门在退役士兵报到时,积极动员参加教育培训,并填报《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技能鉴定费按照国家技能培训的规定实行免费,培训结束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招录公益性岗位或企业招录时给予优先安排。
8.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的,由农业部门、扶贫部门优先纳入农民技能培训,并实行免费培训。对有发展种养殖业意愿且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由扶贫部门将其列为扶贫项目实施重点帮扶对象。项目县(市、试验区)要结合实际,细化出台新型职业农民遴选标准,让真正从事农业生产、迫切需要提升素质和生产技能的农民优先接受培育。在选拔对象时,对亨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培育基本条件的优先纳入培训。
(三)积极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
9.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0.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的,按照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由个人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试验区)制定。
(四)解决复员退伍军人“生活难”问题
11.各县(市、试验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严格按照社会救助中的城乡低保政策程序办理。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时,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计入收入统计。各县(市、试验区)要认真落实兑现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经费由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
12.对复员退伍军人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民政部门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五)解决复员退伍军人“住房难”问题
13.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由县级住建部门调查核实后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标注,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严格按照《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规定实施改造,力争在2015年改造完毕,做到应改尽改;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条件的,由县(市、试验区)生态移民部门全部纳入搬迁计划并优先实施。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由县级扶贫部门通过“小康寨”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扶持,优先进行农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其发展乡村旅游脱贫致富。
14.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m2、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级住建部门和民政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具体措施由各县(市、试验区)制定实施。
(六)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医疗难”问题
15.各级卫计部门、医疗机构要对复员退伍军人全面落实各项医疗优惠待遇,凭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六个优先”。县级以上医院门诊在挂号、交费、诊室、化验和检查等处,要开设具有明显标识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服务窗口”,逐步建立诊疗绿色通道,为复员退伍军人提供方便的就医服务。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服务窗口、门诊大厅、宣传栏等醒目位置设置“六个优先”标识,做好宣传工作。医护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端正态度,切实保障“六个优先”落到实处。
16.各级卫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公立医疗机构减免复员退伍军人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在各级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复员退伍军人普通挂号费、诊查费全免,注射费、输液费、专家挂号费减半;其他费用,凡参加城乡医疗保险人员报销后的自付部分减免50%,减免部分由各所在公立医疗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进行相应救助。对未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费用减免50%,减免部分由各所在公立医疗机构向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进行相应救助,剩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城乡医疗保险限定费用的特殊病种,复员退伍军人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公立医疗机构为其提供相关资料,民政部门进行相应救助。
17.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叠加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对“一站式”及时结算服务和个人自付部分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重点救助。
18.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抚恤补助的“两参”等复员退伍军人在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即参加城乡医疗保险的享受优抚补助的参战、参核人员、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住院押金1000元以下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由人社部门与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中进行明确。提高复员退伍军人参保、参合率。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医疗保险,个人确实无力承担缴费的,可由本人申请,村、乡镇出具相关证明,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由县卫计委用社抚费代为缴纳,符合资助政策的由民政用城乡医疗救助或优抚对象医疗救助金代为缴纳。
19.按照《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各县(市、试验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州及各县(市、试验区)将医疗补助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结合实际逐年提高。
(七)认真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土地确权工作和土地征收工作
20.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承包土地诉求,由县(市、试验区)、乡两级农业部门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颁证。各县(市、试验区)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中对此项工作予以明确,在确权登记颁证实际工作中,认真做好他们承包土地诉求的纠纷调解工作,在原有办理程序和时效的基础上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受即办。
21.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落实补偿安置措施,拓宽补偿安置思路,探索多途径补偿安置,并在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维护被征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合法权益。
(八)大力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子女接受各类教育
22.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我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在学前教育就读的,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23.在州内公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24.对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给予每人每年免除2000元学费,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
25.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农村“建档立卡”困难家庭子女就读大学、中高职的,通过“雨露计划”、慈善帮扶、金州助学等给予助学补贴。其中,对应届考入二本及二本以上大学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及过渡期生活补贴4000元;对中高职一、二年级在校生,每人每学年补贴1500元。
(九)继续完善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26.对军队退役人员授予光荣牌,按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设计的标准,由县级民政部门、人社部门按统计人数进行采购,各县(市、试验区)民政部门、人社部门负责统计军队退役人员名单,建立军队退役人员台账,民政部门统一制作光荣牌,所需经费由各县(市、试验区)财政承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人社部门统一授牌。
27.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由州、县(市、试验区)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开展慰问活动,“八一”、春节期间发放慰问金共计200元。所需经费由省、州、县财政分别承担。
28.建立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定期体检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试验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
29.复员退伍军人参观州内公益性公园、博物馆和乘坐公交车凭退伍证和《贵州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领取证》等有效证件给予免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制定。
30.建立健全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43号)有关规定,按不低于600元/年的标准,参照中央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抚恤补助调整时间,在上级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对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适时调整。
(十)加强对复员退伍军人优待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督查
31.各县(市、试验区)要定期召开会议,认真分析研究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州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县(市、试验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细则或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32.州级和各县(市、试验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对关心和帮助复员退伍军人的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帮扶复员退伍军人,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关心、关爱复员退伍军人的浓厚氛围。
33.州委州政府督查室把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工作纳入每年州政府重大决策督查事项,要严格按照《十条意见》要求督促州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抓好各项帮扶措施的落实工作,并联合州直工委将落实情况纳入州直和县(市、试验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和双拥创建考核内容。对政策落实不力、工作推进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严格按照《黔西南州督查结果应用机制》(州委办字〔2014年〕192号)的有关条款进行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优抚安置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广大复员退伍军人的切身利益,州委、州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多年来,我州坚持推进优抚安置改革,广大复员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较好维护,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逐年提高,部分复员退伍军人的生活难、看病难、住房难等“三难”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基本实现了优抚对象“生活好、看病好、住房好”。省人民政府出台《十条意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以良好的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民生为先”战略在优抚安置领域的“率先推进”。全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十条意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带头改进作风,以实际行动推动《十条意见》相关要求的具体落实,为全州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落实合力。全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十条意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形成推动落实《十条意见》的合力,全面推进我州优抚安置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十条意见》的具体措施纳入社会救助中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在这一机制中增加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内容,切实把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困难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要成立政府督查部门牵头的督查组,负责落实《十条意见》责任追究的报批、实施工作,责任追究主要针对领导干部、相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工作缺位、失职渎职等行为。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等,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的资格,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给予扣分。
(四)注意统筹协调,提高帮扶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按照《十条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根据当地复员退伍军人面临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工作,在解决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社会保险、解决“三难”问题、土地确权和征收、子女接受教育、完善优待政策上出实招、解难题,真心实意地为他们服务好,扎扎实实地提高帮扶水平和能力,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复员退伍军人、帮扶复员退伍军人的良好氛围,为全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2015年2月9日印发